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主要职能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以及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规划和战略;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空间利用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组织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指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州、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征地补偿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监督生产建设活动土地复垦义务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省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国家、省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全省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和耕地质量等级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拟订并实施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和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标准;组织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评价;加强批后监管,开展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利用动态巡查。 

(七)建立和实施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护和利用。负责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 

(八)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城乡统一的国土资源市场。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建立统一时点下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省直机关和中央在湘单位、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处置;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建立矿业权交易规则,制定矿产资源标准矿价制度,组织管理省本级审批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负责国家及省级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指导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指导、协调、监管全省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管理地方地质勘查项目。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制定促进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管理地质勘查资质;规范和监管地质勘查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制定并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拟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并负责备案、登记、统计,发布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管理矿业权评估评审并负责备案;组织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承担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依法审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规范压覆矿业权补偿;管理地质资料,提供社会利用服务;负责矿产地储备。 

(十二)承担指导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建立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共同责任体系,指导应急处置,指导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 

(十三)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调查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地温能的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综合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调查评价工作;按分工监测部分地区地下水开采。 

(十四)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为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提供基础性综合服务;管理测绘地理信息资质资格;审查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湘测绘的事项;监督管理全省地图编制、测绘质量、测绘计量和航空航天摄影测量与遥感工作。 

(十五)管理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南省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和卫星导航定位公共服务;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不动产测绘、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组织指导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急测绘保障;实施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管理全省的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六)依法依规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征收、分配、使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草案编制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七)监督检查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对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省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相关规章制度。 

 (十八)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九)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全省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省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二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