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主要职能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4〕12号)和《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14〕13 号),设立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厅级,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地方标准,起草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省中医药事业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管理全省中医专项补助经费,负责全省中医行业统计信息工作。

(三)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职责。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运行机制的改革。组织实施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组织实施民族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五)组织开展全省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全省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湖南省增补药物目录。

(六)组织拟订全省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执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

(七)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全省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八)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工作,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专长绝技的收集、整理、推广,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九)组织开展中医药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的中医药合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